給予家人合適的幫忙與照護
家庭看護工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需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1.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 2.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3.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4.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 5.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 6.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一分以上者。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2.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申請人資格
-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家庭幫傭
申請外籍家庭幫傭,雇主需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1.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 2.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 3. 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聘僱外籍幫傭資格點數計算表
就業安定費
家庭看護工:2000/人/月 (單位:新臺幣)
家庭幫傭:5000/人/月 (單位:新臺幣)
申請流程:
移工申請作業流程依各主管機關審核時程為主,自申請至移工入境約需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