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生活管理等相關問題,未列於其中之情形,亦可與我們聯繫諮詢。
外國人薪資如何計算?
產業類:
雇主可依公司規定開立薪資條件,但至少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之最低工資,詳情可見以下連結:。
薪資發給時間、加班、薪資計算等都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且須附上有外國人母語之薪資條。
家庭類:
因家庭類移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則薪資、發給時間、加班、計算等等皆以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為主。
勞動契約內容是由外國人來源國與我國政府協議訂定之,薪資條件至少須符合勞動契約內容得以於申請時驗證。
外國人可上班時數為何? 可加班多少時間?
產業類:
雇主須徵得同意,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家庭類:
家庭類移工的工作時間,以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為主。
外國人是否有休假?
產業類:
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以法令規定為主,包含其特休、病假、事假等假勤權益。
家庭類: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依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為主。
外國人是否需要保險?
受聘僱外國人享有與國人相同之社會保險保障權益,包含全民健康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則是從業類別而有所不同。
因此雇主聘僱外國人期間,需為其投保相關保險,以維護相方之權益。
*家庭類外國人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屬於勞工類,無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中規定,雇主應為其提供保額新台幣30萬以上之意外保險;若雇主無法為其投保,如不幸發生意外時,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為保險之相同金額。
外國人可以請假返鄉休假嗎?要如何進行?
外國人欲請假返鄉休假,雇主同意並依照公司相關流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則外國人可持新式居留證自由出入境;
另機票負擔,可由雙方於契約協議約定之。
外國人膳宿問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有負責其膳宿之義務,並且住宿地點須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提及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
是否可以留置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以防範逃跑?
以留置外國人的身分證件這樣的方式是無法防範逃跑的!
並且若地方主管機關查證情況屬實,雇主是會有相關的罰則。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八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外國人行蹤不明如何處理
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者,即連續曠職3日者,始符合通報要件,雇主即得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各地專勤隊及各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執行查察,並「副知」勞動部,或逕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之平臺(以下簡稱通報平臺)線上即時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啟動協尋作業。
外國人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雇主是否會有問題?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不單單只是受理申訴,對象除移工,雇主、仲介也是服務的範圍,除申訴、亦有諮詢、保護安置、法律扶助、即時通譯、其他政府部門服務資訊等服務。
所以不用擔心外國人打1955就一定是申訴,可能只是諮詢案件!
外國人工作表現不佳,要如何處理?
依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規定,雇主與外國人中途解約,須於雙方合意解除聘僱關係日14日前,經當地勞工事務主管機關驗證,確認外國人的真意後,並開具證明書。
若外國人不願離境返國,則雇主須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按上述,無法強制外國人解約離境返國,須依外國人意願,看是要轉出或返國,再進行後續程序。
外國人行蹤不明需要提供相關事證
雇主應自行妥善保存通報失去聯繫期間之排班表、每日嘗試與外國人聯繫紀錄等事證,如勞動部認有個案疑義或外國人申訴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時,雇主應提供通報期間每日與外國人聯繫之相關紀錄及相關事證,俾利主管機關調查事實,查證雇主通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是否有不實通報情事。
從事產業類外國人可以在台工作多久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簡單來說,每次可以聘僱期間為3年,最多12年。
若移工工作年限12年已滿,有什麼方法可以繼續留用?
符合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中階技術工作)資格之移工,經雇主及移工雙方同意,即可由一般移工身分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同樣以每次聘僱期間3年,並且不受最高工作年限限制,工作致一方無意願續聘為止。
更多關於留才久用、中階人力資訊,可至本網站「申請外籍移工>中階人力」及「問答Q&A>中階技術人力」查詢,或直接與我們聯繫瞭解。
從事家庭看護類外國人可以在台工作多久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另,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九款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可於滿十二年工作期間前申請延長工作時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由於家庭看護工作性質較特別,不同於一般產業類移工廠工,每次可以聘僱期間為3年。續聘工作至滿12年後,可再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資格,再申請延長工作時間,最多至14年。
若家庭移工已工作12年,也已延長工作時間至滿14年,有什麼方法可以繼續留用?
符合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中階技術工作)資格之移工,經雇主及移工雙方同意,即可由一般移工身分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同樣以每次聘僱期間3年,並且不受最高工作年限限制,工作致一方無意願續聘為止。
更多關於留才久用、中階人力資訊,可至本網站「申請外籍移工>中階人力」及「問答Q&A>中階技術人力」查詢,或直接與我們聯繫瞭解。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為何?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二)現受聘僱從事移工工作,且曾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三)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重要法令宣導
以下整理雇主、外國人聘僱期間,較常遇到,須注意並遵守的相關法令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1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54條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3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5條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2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4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5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6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7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資訊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