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

HOME/

機構看護

機構看護

機構看護工 成為照護團隊最佳戰友

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資格
  • 申請機構看護工,雇主需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核配人數
  • 1. 前項資格第一點之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
  • 2. 前項資格第二點之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3. 前項資格第二點之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4. 前項資格第三點之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外國人人數,除第三款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外,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就業安定費

機構看護:2000/人/月 (單位:新臺幣)

申請流程:

移工申請作業流程依各主管機關審核時程為主,自申請至移工入境約需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