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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通報法令宣導說明
職災通報2025年12月16日觀看次數:973次

不論勞工身分別為本國勞工或外國籍勞工(含事業類及家庭類),如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法定時限內完成必要之通報作業。

依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同時注意「法規通報」與「行政通報」兩項程序,缺一不可。

 

 

職業災害法規通報(八小時內)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單位如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雇主應於災害發生後八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完成通報:
(一)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同一災害事故中,罹災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通報之災害類型

 

前述通報係屬法定義務,不因勞工身分、聘僱類型或是否投保而有所不同。

 

職業災害通報系統入口如下:
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勞工人身重大侵害行政通報(二十四小時內)

 

如勞工因工作或執行職務遭受人身重大侵害,包括受傷或死亡情形,雇主尚應依相關行政規定,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行政通報。

實務上,雇主可透過「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一條龍服務」進行通報,並應確實取得通報序號,以作為後續協助、紀錄與追蹤處理之重要依據。

 

 

雙軌通報說明

 

所謂「雙軌通報」,係指在符合法定通報要件時,雇主應同時完成下列兩項作業: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向勞動檢查機構進行法規通報
(二)依行政規定完成勞工人身重大侵害之行政通報

 

僅完成其中一項,仍可能構成通報不完整,影響後續行政處理、保險給付或勞資爭議處理。

 

 

提醒事項

 

依現行法規,職業災害是否需進行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係以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所定之重大職災要件為判斷基準;行政通報則著重於勞工人身事故之後續協助與管理,兩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同制度,並非所有案件均必須同時辦理。

惟實務上,職業災害之嚴重程度,常須於事故發生後方能完整判斷,若僅於初期判斷未達通報要件,後續情形如有變化,仍可能產生延遲通報之爭議。

基於降低法令風險及避免事後認定爭議之考量,於事故性質或嚴重程度尚未明確時,多建議雇主同時完成法規及行政通報,以確保通報程序完整,並有利於後續協助及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