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以法定流通貨幣支付,並須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雇主不得無故扣減或延遲給付工資。
勞動部亦於民國 112 年 2 月 9 日以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554 號函,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說明如下:
工資給付基本原則
工資給付頻率不得低於每月一次,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
如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較早之工資給付日,雇主不得單方面延後至較晚期限給付。
分階段提前工資給付時限規劃
依勞動部所訂指導原則,雇主應依企業僱用人數規模,逐步提前工資給付時點,於民國 115 年底前達成以下目標:
僱用勞工 99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工資應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 7 日內給付。
僱用勞工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工資應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 5 日內給付。
其中,僱用勞工 5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提前於民國 114 年底前完成前述工資給付時限調整。
如勞動契約未約定工資給付日,或約定給付日明顯過久者,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依實務情形進行輔導,協助事業單位調整至合理給付時程。
工資按時全額給付,係雇主之法定義務,亦為維持勞資關係穩定之重要基礎。
雇主如未依規定給付工資,勞工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亦將依法處理。
請雇主及相關人員留意前述規定,並及早檢視及調整內部薪資給付作業,以符合法令要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