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最新消息/

法令宣導

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取得外籍移工增額機制說明
增額機制2026年01月09日觀看次數:399次

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之2,方案以「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為政策原則,透過「加薪換名額」之規範,引導企業優先提高本國勞工待遇,兼顧產業用人的需求,促進整體薪資水準提升。

 

 

 

核配比率說明
 

雇主每為1位符合條件之本國勞工加薪,即可取得1位移工名額:
1. 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10%
2. 總計3K5級制、增額制、國內承接及製造業加薪聘僱移工,配額總比率%不得超過45%。
*
一般移工(含增額、承接、加薪方案)+外國技術人力+白領專業人員總額仍受投保總人數50%上限

 

 

 

加薪本國勞工認定
 

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勞保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本國籍全時工作勞工,調高其月薪資總額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1級,始得符合申請資格

 

 

 

加薪時間點
 

自核發初次招募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即應規定為本國勞工辦理加薪。
雇主再次申請招募許可時,也須依前述內容為本國勞工加薪(須再次為最低薪本國勞工加薪,其加薪對象無須為同1人)。

 

 

 

注意事項
 

  1. 加薪方案與增額制屬於「不同誘因機制」,可依照企業經營狀況,選擇替本國勞工加薪,或繳納附加就業安定費取得增額移工名額。
    兩制度可以同時使用,提供企業更多彈性選擇。

     
  2. 加薪方案初次招募及重新招募名額不設限國外或國內申請,但此案遞補名額只得辦理國內承接。
     
  3. 透過加薪方案取得之移工名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每月每名新台幣2000元
     
  4. 如事業單位內所有全時工作本國勞工均已達勞保投保薪資等級上限,可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調整作為替代,仍須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調高月薪資總額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1級
     
  5. 主管機關將勾稽勞保投保資料,於許可後實施定期查核、專案查察及投保資料清查等機制。
    查有規避行為事實,若員工投保人數不合格,將限期3個月內改善;若有投保薪資不合格(事後減薪等)情形,均依不合格人數1:1廢止許可名額,且管制雇主申請案2年。

 

 

 

製造業雇主可依營運需求,選擇不同類型方式辦理,各項方案皆須留意有其適用條件、名額計算方式及後續查核規範。

以此新案,如有意評估或實施相關增額措施,應於申請前審慎確認各項法令規定、名額上限、加薪對象及投保申報義務,並於取得許可後持續依規定辦理,以避免因執行不符規定,影響既有許可或後續申請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