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之2,方案以「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為政策原則,透過「加薪換名額」之規範,引導企業優先提高本國勞工待遇,兼顧產業用人的需求,促進整體薪資水準提升。
核配比率說明
雇主每為1位符合條件之本國勞工加薪,即可取得1位移工名額:
1. 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10%
2. 總計3K5級制、增額制、國內承接及製造業加薪聘僱移工,配額總比率%不得超過45%。
*一般移工(含增額、承接、加薪方案)+外國技術人力+白領專業人員總額仍受投保總人數50%上限
加薪本國勞工認定
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勞保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本國籍全時工作勞工,調高其月薪資總額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1級,始得符合申請資格
加薪時間點
自核發初次招募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即應規定為本國勞工辦理加薪。
雇主再次申請招募許可時,也須依前述內容為本國勞工加薪(須再次為最低薪本國勞工加薪,其加薪對象無須為同1人)。
注意事項
製造業雇主可依營運需求,選擇不同類型方式辦理,各項方案皆須留意有其適用條件、名額計算方式及後續查核規範。
以此新案,如有意評估或實施相關增額措施,應於申請前審慎確認各項法令規定、名額上限、加薪對象及投保申報義務,並於取得許可後持續依規定辦理,以避免因執行不符規定,影響既有許可或後續申請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