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民國114年10月14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函
為釐清《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之適用範圍,勞動部於114年10月14日發布解釋令,補充說明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5年12月15日函釋之內容。其重點如下:
一、每月薪資總額之計算範圍,不包括事業單位下列人員之工資:
1. 已依法律清算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
2. 委任經理人。
3.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勞工。
4.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十年之外國人。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依上述第四點之規定,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雇主應為年資滿10年之外籍勞工,按月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以符合法令要求。
提醒各事業單位及承辦人員應及早檢視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資料,確保符合最新勞動部規範,避免違法或爭議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