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民國106年5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0865號函,函復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之說明事項,其第六條內容如下:
外籍勞工如因個人因素需就醫,協助報稅,護照換新或個人證件遺失補發等事項,因非屬就業業務事項之規範範疇,所生之交通費及代辦費應由當事人約定,合理並覈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