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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重點說明
外國技術人力2026年01月09日觀看次數:541次

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原「中階技術人力」制度正式調整並更名為「外國技術人力」,並改由全新獨立專法《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加以規範。
本次調整重點涵蓋人才來源擴大、適用產業與工作類別新增、製造業留才資格與名額鬆綁,以及配套調整外國技術人力之薪資基本數額,強化對技術人力之引進與留任機制。

 

 

 

適用對象與開放範圍

1. 依本方案核心「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且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工作之必要」除原有符合條件之資深移工及具副學士以上學之僑外生外,開放新增海外直接引進外國技術人力

2.
除原有工作類別外,本次制度新增旅宿技術人力及商港碼頭技術人力之引進與聘僱規範。
*以上2. 所提及之產業類別目前僅能透過延攬中心平台或本部指定方式辦理外國技術人力媒合。

 

 

 

製造業外國技術人力留才名額放寬

製造業外國技術人力留才名額,以雇主可核配之一般移工名額(不含增額比率)為計算基準,由原本 以 25% 計算,調整為 以 100% 計算,大幅提升製造業留才彈性。
*一般移工+外國技術人力+白領專業人員總額仍受投保總人數50%上限

 

 

 

健檢規範鬆綁與例外說明

1. 自國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者:
外國技術人力來臺首3年,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並自入境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2. 於國內成為或續聘外國技術人力者:
其屬已在境內在臺時間已滿3年之資深人力,境內續聘、轉換業別時僅需完成聘僱時健檢即可。

3.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仍需每3年進行胸部X光肺結核及身體檢查。

 

 

 

薪資基本數額調整

勞動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 勞動發攬專字第1140521131A號 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事相關工作之薪資基本數額,並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次薪資基本數額調整,適用於民國115年1月1日提出之新申請、續聘案件;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完成申請之外國技術人力,仍適用原申請薪資規定。

各類工作薪資基本數額調整內容如下:

製造技術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工作者,其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5,000 元。
如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7,000 元以上,得不受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技術條件之限制。

機構看護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者,其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1,000 元。

家庭看護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其每人每月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26,000 元。
如每人每月總薪資達 28,000 元以上,得不受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及語文能力等資格條件之限制。

*外國技術人力於辦理展延聘僱時,應依其初次申請聘僱時所適用之資格條件類型辦理續聘,不得於展延時變更。薪資則依於展延聘僱當時有效之薪資基本數額規定。

 

外國技術人力新法在各面向均有調整規範。雇主於規劃聘僱或留用外國技術人力時,應留意相關法令適用條件、申請時間及實務執行細節,以確保聘僱作業符合現行規定,避免衍生後續管理或合規風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